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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虚拟货币纠纷种类及法官化解思路(上)

imtoken安全下载地址 2023-02-01 06:33:32

近年来,很多关于虚拟货币的纠纷已经在全国各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得到了解决(这里主要是法院案件)。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以“比特币”为关键词的案件1558件,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的案件4250件

近年来,很多关于虚拟货币的纠纷已经在全国各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得到了解决(这里主要是法院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作者检索到以“比特币”为关键词的案件1558件; 4250个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的案例;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关键词检索到283个案例,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为关键词检索到115个案例。笔者选取一些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当事人的主要诉求,笔者将这些案件分为五类:

01虚拟货币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虚拟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投资平台与投资者因虚拟货币配置不当而产生的收益纠纷。典型案例有:李某峰与葡萄科技有限公司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新福宝公司与陈某峰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关于虚拟货币不当得利返还纠纷,目前的判决比较一致,即对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的虚拟货币给予法律保护。因此,只要有退货的法律依据,法院都支持退货请求。即使虚拟货币在线交易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影响对方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获得相应利益的退货责任。

02 比特币矿机购买纠纷

比特币矿机购买纠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因购买比特币矿机而产生的纠纷。具体案例包括:张某销售合同纠纷、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等。对于比特币矿机购买纠纷,目前法官对此类纠纷的思路主要是将矿机本身视为一种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商品。因此,矿机买卖合法有效,矿机纠纷按一般商品买卖纠纷处理。

03 虚拟货币转账纠纷

虚拟货币转账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虚拟货币转账纠纷。具体案例包括:谭某元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对于虚拟货币转让纠纷,目前的审理思路主要分为两类:

(一)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在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标的物的违法性,π币本身,涉及标的物的交易是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谭某与谭某元买卖π币的法律关系应视为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认定:从《94公告》来看,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但这种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的后果和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承担。

(二)交易合法有效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社会资本之间订立的虚拟货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视为无效。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是交付的对象。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例如,由于其财产属性,比特币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也是双方约定的,所以比特币的转移不违法。

04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

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因委托投资虚拟货币而产生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黄某潘、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聂某成、秦某敏民间借贷纠纷等。对于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判思路不支持此类纠纷的合法性,具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分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委托合同无效

在石某清与付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称:所谓“cvb”是一种类似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经营当前背景下无法接受cvb。在法律的保护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二)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大部分委托投资判决并没有裁定委托合同无效,只是指出由于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数字货币挖矿案件,委托事项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受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未完成的部分,受托人应当退还受托人的资金。

例如,在曾某云与吴某峰的纠纷中,法院根据“94公告”的内容指出,投资比特币属于人身自由,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同时数字货币挖矿案件,法院区分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项和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区别对待。对于已完成的委托事项,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当将相应的投资资金返还给委托事项。人。

05 用户与平台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

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是指用户与平台之间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冯某然与乐酷达公司(OKCOIN)的现金纠纷、周某美与漫威信息公司的合同纠纷等。对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主要分为:

(一)合同无效

在中亚智能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主张涉案《积分结算处理协议》效力无效,原因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二)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用户承担

在周某梅与漫威信息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三)不违法

在冯某然诉乐酷达公司(OKCOIN)现金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的现金返还请求。法院认为,冯某然收购比特币现金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 Lekuda将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分发给用户,不违反“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 ,网络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责任。冯某然作为在特定时间持有比特币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同等数量的比特币现金。

以上是我国目前虚拟货币纠纷的种类及相关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的裁决存在较大差异,这在实践中体现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法院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对自然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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