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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imtoken安卓版 2023-02-26 06:37:22

摘要

本文重点介绍“开虚拟货币矿场”和“家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挖矿是否必须“耗电耗能”;摘自《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节能法》《刑法》《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金融活动罪》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十部委多角度展示“中国的虚拟货币”。货币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国内监管政策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形势下,各地政府监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查处消除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部分“矿工”遭遇“矿难”等行政处罚被查封,“矿工”被没收甚至罚款,有的“矿工”买了几个“矿工”,放在自己家里“挖矿”,还被查处,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违法?会有哪些法律?结果?经梳理,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和《节能法》);[2005]40)”(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2005年12月2日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办〔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9月发布2021 年 2 月 24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令)》(以下简称《2021年决定》),2021年12月30日发布。

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924通知”?

从“924通知”公告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所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也是如此,包括存在“矿场”项目还是个人“挖矿”活动在通知下发前? ” 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我们认为,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都不能“一刀切”的查处国家对挖矿机的政策,应该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原因如下:

首先指出,查处、惩处和杜绝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是“能源消耗大、碳排放大……,再加上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的风险。发展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买几个“矿机”或者“显卡”给个人在家“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耗电量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调查对象应该是大型“矿场”。”或企业“挖矿”。

二、第二条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和加速退出有条不紊地存放物品。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清理调查的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是企业,个人“挖矿”不是调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的大小都不是调查对象,也不是违法行为。我们将在最后分析这一点

四、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十三项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 ,实施“淘汰型”企业电价。 ,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前有库存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电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高电价,但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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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

应用“924通知”和“2005决定”的连接方式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落后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本文澄清,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年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一个淘汰类别 在行业之前,有关禁止投资的《2005年决定》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年决定》(《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是具有效力的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效力上属于部门性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挖矿”行为。

《2005年决定》第19条规定,淘汰项目禁止投资。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在淘汰期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能会提高电价。 ……对未按期淘汰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适用对象是企业,对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发改委修改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资,公司投资的“矿业”项目限期淘汰,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责令停产、关闭; 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产业淘汰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属于淘汰行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约能源法》。第1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

个人“采矿”是犯罪吗?

个人“挖矿”是否违法?

以上,我们分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采矿”为淘汰行业,“矿机”被视为已明确淘汰的用能设备被国家淘汰。依照《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仅限于企业,而非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是什么?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 “924通知”发布后,个人和企业继续开展“挖矿”活动。 ,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在处罚时,要注意时效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只对通知发出后继续执行的行为,而不是通知前的行为。发布。

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运用《924通知》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应依法区分现有项目和新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型的“矿机”还是只是少数的“矿机”或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严格界定处罚对象是否为追究的法定对象,处罚行为是否违法。

尤其是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级别是否应该更准确界定?即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能生搬硬套甚至误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无论其行为的性质、违法的后果、损害的程度如何,无论是否适用对象正确与否。一般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但应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加重没收处罚。

无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无论“矿场”大小,无论“矿机”数量多少等,都将处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将实行“一刀切”。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相称原则、损害最小化等基本行政原则,也将涉嫌行政违法,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维权。

个人“采矿”是犯罪吗?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各种犯罪活动的实施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简单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属性。

(一)无照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或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经营的物品;(二)贸易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经营活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必须经过经营才能进行,且未经特别许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也涉嫌非法经营。 “是不是‘非法经营’?

虚拟货币“挖矿”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性质为部门规定)规定行业被淘汰,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行政法规禁止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但“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行为”做出明确定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而“挖矿”的过程就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商品的生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商品或虚拟商品。

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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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

部分省级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公众意见为依据。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 .价格变更费[2022]11 5)”,其中规定: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对“淘汰”企业实行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

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

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地雷”的查处、惩处和清除,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和其他相关法规。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函〔2022〕69号) ",其中规定:

虚拟货币“挖矿”电实行差别电价国家对挖矿机的政策,涨价标准为0.50元/度电;

对于同一用电用户,若有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与其他用电量相结合,则对所有用电量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其中规定:

“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根据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将被立即停止并依法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本通知第一条对“矿机”设备进行了列举定义,即“矿机”的定义,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相一致,更高一级级规范性文件。 “挖矿”活动定义不同,“矿机”定义是否超过“924通知”中“挖矿”活动定义尚不确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能法》等相关规定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依法予以没收。该条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直接没收”,对“矿机”的行政处罚有悖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别对待原则,不符合违反轻重缓刑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

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80元/千瓦时;

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及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大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价实施差别电价整改力度的通知(四川省发改委电价监管) [2022]) 186)”规定: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各类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如果确定开始日期早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则计量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至“采矿”活动终止之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有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处理虚拟货币“矿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的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于拟定的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其处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主要依据管辖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写在最后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查处和清除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和撤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严重程度,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 ”执法和“一刀切”。 “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的总体情况。本文。对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不得直接适用《节能法》第七十一条。

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工”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尽快在各级。清除“挖矿”设备和“地雷”,充分意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和清除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高度警惕使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活动所进行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造成财产损失。